11月1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這也是11月8日以來,國資委發布的第三個與國企改革相關的重磅文件。
“內部控制是企業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長期以來,內部控制體系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一直是制約中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主要問題之一,這在導致企業效率低下的同時,也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產安全性造成不利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競爭力。所以,進一步完善央企風險防控機制,提升央企內控體系有效性顯得十分必要。
《意見》在完善央企內控體系建設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尤其是在強化集團管控上,明確中央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是內控體系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其次,要聚焦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加強重要崗位和關鍵人員在授權、審批、執行、報告等方面的權責管控;在投資并購、改革改制重組等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含風險應對措施和處置預案)作為重大經營事項決策的必備支撐材料,對超出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或風險應對措施不到位的決策事項不得組織實施;最后,要強化內控信息化剛性約束。
上海華彩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裁白萬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意見》提到的“對超出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或風險應對措施不到位的決策事項不得組織實施”,這其實構成了一種新的負面清單表達,也給企業對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應對措施的有效范圍和臨界點等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而在這之中,由于還要受到主觀性因素影響,所以必須會牽扯到一個“度”的問題,那么這就需要對這類決策引入容錯機制,以免企業在碰到這類問題時,一律采取風險規避策略。
在完善內控體系建設的同時,《意見》還突出了“強監管、嚴問責”的特點。即以監督問責為重要抓手,通過加強出資人和企業監督評價力度,強化整改落實和責任追究工作,形成“以查促改”“以改促建”的動態優化機制,促進中央企業不斷完善內控體系。
如《意見》在加強集團監管方面提出,要在子企業全面自評的基礎上,制定年度監督評價方案,圍繞重點業務、關鍵環節和重要崗位,組織對所屬企業內控體系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確保每3年覆蓋全部子企業。
白萬綱表示,從央企集團層面來說,在子企業全面自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年度監督評價方案,由此形成多個環節相扣,更加體現出該政策的“大資本”、閉環化的特征。(杜雨萌)
(責編:王仁宏、章斐然)